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两名“00”后学生,因强奸罪获刑,其中一人获有期徒刑6年,另一人获有期徒刑5年6个月。
12月15日,红星新闻通过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的相关司法文书获悉,其中一人在宣判后提起上诉,二审法院最终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司法文书披露,两人违背妇女意志,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,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,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,且具有轮奸情节。
公开司法文书内容显示:李某,2004年2月出生,中专文化,案发前系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;董某,2005年1月出生,案发前也系甘肃某技工学校学生。今年4月18日,两人因涉嫌犯强奸罪被刑事拘留。
青海省西宁市城北区人民法院一审认定,董某经人介绍与被害人朱某相识。2023年4月16日下午,董某、李某及梁某、雷某、冯某、朱某等人到西宁市一轮滑公社玩耍,17日凌晨0时许各自散去,凌晨1时许,董某、李某与梁某通过微信与朱某、冯某、雷某相约至雷某家中喝酒。凌晨4时许,朱某酒后睡在次卧,董某和李某在客厅通过微信互相怂恿对方与朱某发生性关系。之后,董某窜至朱某睡觉房间,不顾朱某反抗强行发生性关系后退出卧室进入客厅,李某又窜进朱某睡觉房间,欲强行发生性关系,因朱某激烈反抗而未得逞。
4月17日凌晨5时许,朱某打电话报警,董某、李某在案发现场等待民警出警,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。
案发后,董某、李某亲属分别赔偿被害人朱某精神损失10000元,朱某对二被告人的行为表示谅解,并请求从轻、减轻或免除刑事责任。
一审法院认为,董某、李某违背妇女意志,趁被害人酒后睡觉之际,董某强行与其发生性关系,李某因被害人反抗未得逞,两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,且具有轮奸情节。两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基本相当,故不划分主、从犯,可根据被告人在犯罪中的具体情节量刑。一审法院以强奸罪判处董某有期徒刑6年,判处李某有期徒刑5年6个月。
事后,李某提出上诉,辨称自己系主动放弃强奸行为,应认定构成犯罪中止,自己与董某并未合谋,不属于具有轮奸情节。
青海省西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,李某违背被害人的意志欲强行与被害人发生性关系,其多次试图将被害人的裤子脱去均遭到被害人的激烈反抗,李某继而才在床边手淫,故李某并非主动放弃,而是由于被害人强烈的反抗使犯罪未得逞。此外,二审法院认为,董某与李某在案发当时,通过微信事先达成轮流强奸被害人的合意,并在同一案发地,先后进出被害人的房间,轮流对被害人实施强奸行为,依法应认定二人具有轮奸行为。
二审法院认为,上诉人李某与原审被告人董某违背妇女意志,趁被害人处于醉酒状态,强行对被害人实施奸淫,其二人的行为均构成强奸罪,且具有轮奸情节,原判认定的犯罪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、充分,适用法律正确,定罪准确,量刑适当,审判程序合法,应予维持。
今年11月30日,二审法院驳回上诉,维持原判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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